9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发布实施后,2013年9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为帮助企业和科技人员理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暂行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不同作简要说明。
一、创新券名称和性质
(一)名称。暂行办法将原办法所述的“创新券”改为“科技创新券”,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券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二)性质。原办法对创新券性质的表述是“有价证券”,并规定企业可以用创新券代替相应的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暂行办法对创新券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明确科技创新券是一种“配额凭证”,属于补助性科技政策,但是不能直接代替相应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
二、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暂行办法扩大了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可以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用于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可用于购买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的科技服务,包括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可用于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服务。
三、科技创新券管理运营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设立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设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市情报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心主任。
(二)不再要求各县(市)区成立县级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工作,包括市级和县级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等。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市县两级科技创新券关系
原办法规定,创新券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县级财政按与市级财政1:1的比例进行配套。暂行办法规定市、县科技创新券各自单独申请、发放和兑现,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不再要求县(市)区配套,县(市)区对市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进行初审;市属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市科技创新券的比例不低于1:1,县属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市科技创新券的比例不低于2:1。
五、科技创新券认领单位
暂行办法强调科技创新券是普惠性政策,规定凡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必要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均可申请认领科技创新券。
六、科技创新券认领和发放程序
(一)企业填写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书。
(二)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额度,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申报。
(三)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受理市直企业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和各县(市)区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的申报,并进行认领条件审核,审核汇总后,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及认领申请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单位名单和额度。
(五)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按发放名单和额度逐级发放。
七、科技创新券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先行开展科技合作、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或软件、购买科技服务、向焦作科技大市场购买服务,待合作项目具备现场查看条件,研发用仪器设备或研发用软件购置到位,科技服务、大市场服务完成后,可持科技创新券和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八、科技创新券兑现单位
根据科技创新券的性质,暂行办法取消了创新券可以代替相应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等规定,明确兑现单位是获得科技创新券的我市企业,不再是合作单位。
九、科技创新券兑现程序
(一)申请兑现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属于市直企业的,直接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兑现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进行汇总,向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申报。
(三)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意见。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企业兑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五)根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意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兑现方案。
(六)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拟兑现单位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七)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兑现文件,由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具体兑现手续。
十、科技创新券兑现需要提供的资料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兑现时要提供技术合同(协议)、购置合同、科技服务合同或科技大市场服务合同,提供发票、支付款项记账凭证、付款原始凭证,提供科技合作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研发用仪器设备或软件用途说明、科技服务事项说明或科技大市场服务事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兑现事项的真实。
十一、科技创新券认领和兑现申请受理时间
为方便科技创新券的认领和兑现,暂行办法规定,市科技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每年确定时间集中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