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李女士
问题陈述:我是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想咨询一下,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证明,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行动记者:李 秋
行动结果:就李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我市税务部门。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如入场证明等证据,就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