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环保聚焦丨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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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我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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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杨小燕)为改善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我市扩大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我市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面积合计124.25平方公里。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包括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一是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是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三是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同时,我市还采取四项措施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控制。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改用清洁能源;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外,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使用洁净蜂窝煤,待燃气管网覆盖后,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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