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婧 通讯员刘新荣)昨日,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近日我市落实两项计生专项配套资金578.81万元,用于奖励、扶助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293.69万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285.12万元。今年这两个项目国家、省、市、县四级将拿出3336.3万元,惠及我市21713名计生奖扶、特扶对象。
据了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作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0个试点市之一,我市于2004年7月在全省率先启动试点工作,首批2316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获得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金,在农村产生了积极反响。为进一步提高奖扶标准,扩大奖扶政策的覆盖面,2012年,我市结合实际,调整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奖扶标准在执行国家调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使我市的农村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80元。
据了解,今年国家、省、市、县四级将拿出2237.22万元用于我市落实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033.2万元、省级补助资金594.94万元、市级补助资金293.69万元、县级补助资金315.39万元,将惠及20715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即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计生家庭的生产和生活。2014年9月,我市研究出台了《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确定我市在执行国家、省调整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国家特别扶助标准,即我市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1020元,让我市的计生困难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
根据这一标准,我市2016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为1099.0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97.74万元、省级补助资金325.95万元、市级补助资金285.12万元、县级补助资金290.27万元,将惠及2016年目标人群9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