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视觉新闻丨安全经纬 上一版3  4下一版
即将失传的打铁手艺
集中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市安监局学习贯彻全市 “近学许昌、远学扬州”辩论大赛动员会精神
恪尽职守的安全卫士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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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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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生产、检测、检验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以及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安全生产。本条对这两类产品的安全规定了双重保障要求:第一,这两类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第二,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测、检验,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就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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