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成长性服务业,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5年内引进培育2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300名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80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业企业家;建成10个技术创新基地。
引进培育对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关键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省“百人计划”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高层次
创新创业人才
1.高层次创业人才
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2.高层次创新人才
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激励政策
(一)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
1.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2.经评审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3.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4.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二)多元化金融支持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全面享受5个方面金融支持:
1.股权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可由我市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2.跟进投资: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贷款风险补偿:设立市级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支持我市创新创业项目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补偿。
4.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
5.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市财政对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1.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批准建设)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博士后研发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发明专利、科技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的省政府专利奖一等奖和特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的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金奖,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为20万元和50万元。
5.探索设立、联合或引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完善股权与
分红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焦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五)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允许引进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100%的比例作价入股。
(六)创新创业场租支持
1.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七)给予特别荣誉激励
1.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百人计划”等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2.建立焦作市荣誉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誉称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才,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突破引进单位的岗位职数,引进后作出较大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制度,定期了解联系对象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驻焦高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研究员岗位;协调驻焦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