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润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生):
本局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张海峰(身份证号:410825197807150034)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温)工伤举字〔2016〕16号《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供你单位就张海峰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张海峰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