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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对 利乐集团处罚款近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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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对 利乐集团处罚款近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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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16日公布处罚决定书,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近6.7亿元。

  该案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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