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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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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完整性、连贯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提前制订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演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才会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要求。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安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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