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徐衣显签署2016年第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公布了《焦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重在建立健全立法制度,它的出台对推进我市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李领夫就《规定》公布施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李主任,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好。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法进行了1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次立法法修订,重点围绕完善立法体制,从实现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规章权限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与完善,其中最大的制度变化就是赋予了设区市部分地方立法权。换言之,就是享有地方立法权城市由原来的49个(包括27个省会城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扩大到284个,我市自然也在其中。为适应立法法的这一改变,切实做好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专门组织工作人员,经过近一年的筹备,起草出台了该《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按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流程框架设定,共分为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以及附则。如《规定》的总则部分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职责、政府立法活动总体要求及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就立法项目征集方式及程序、立项条件及具体要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主体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增强了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就起草工作的实施主体及方式、起草内容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征求意见方式、送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了起草工作程序,确保了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质量;《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就立法审查工作的审查内容及方式、审查程序及方式、审查结果的处理、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相关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法制机构提高审查质量,如期完成立法任务;《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就立法审议的相关要求、政府规章公布的形式、日期、文本确定、载体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对立法解释的内容、程序、效力和立法评估与清理程序的启动等进行了相应规定,为有效实施法条本意、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李主任,非常感谢您刚才的详细解释。我想,《规定》出台后,一定会对我市的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我市的立法工作能在《规定》的规范下顺利运行。最后,您能不能再给我们介绍一下地方立法工作对我市经济、社会的重要意义呢?
答:好的。赋予设区市一定的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对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设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立法权的配置调整,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来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避免改革于法无据或者改革先行而立法滞后的现象。通过赋予设区市一定的立法权,实现中央、省和地市之间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使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有力地激发地方政府在城乡统筹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