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帆)近日,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审被告焦作市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与原审原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终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审作出的“天禧公司偿还郭某借款18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天禧公司系王某、崔某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郭某以其所持载有180万元入股资金的证明字据向天禧公司主张债权,该证明字据上分别加盖了天禧公司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王某(天禧公司法人)私章。天禧公司以郭某所持证明字据非王某真实笔迹为由,否认郭某为公司股东和其在公司入股的事实,拒绝偿还该借款,双方遂形成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一审、二审均认为,郭某所持加盖有天禧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及法人私章的180万元股金款证明字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该证据经过鉴定,虽非王某本人所写,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天禧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字据上加盖的印章来源不合法和该字据存在瑕疵的责任在对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天禧公司的工商登记表明,郭某非公司股东,该180万元款项依法不能认定为入股公司股金,但应认定为天禧公司向郭某的借款,遂判决天禧公司偿还郭某借款180万元及利息。
天禧公司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遂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最终,法院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了“驳回郭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