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从加拿大回国的董女士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需要为王某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女方和孩子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规定显然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良善初衷,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共同偿还,看上去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人钻法律的空子,使配偶莫名其妙地身背巨额债务。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就像一个筐,任何债务都往里面装。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举债就必然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哪怕这个债务根本不存在。这很容易造成三种结果:一是婚内合法抢夺对方财产,找个有钱人结婚后疯狂举债,反正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串通外人进行婚内诈骗,“债权人”与“债务人”联手把虚假债务弄成夫妻债务,诈骗夫妻另一方财产;三是可以当作威胁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武器”,只要对方不听话,就等着巨额债务吧!
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结婚真不是闹着玩的,遇人不淑的风险实在太大。碰到对方不负责任地举债,无论你知不知道,都得一起偿还,哪怕这笔巨债是莫须有的。那种天上无端砸下一笔巨债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你的命运和整个人生或许都会随之改变。
显而易见,这是法律的漏洞: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良善初衷,加大了婚姻中非举债方的责任;非举债方既不需要知情,也不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需要保护的是善意债权人,而非恶意债权人,更非莫须有的债权人。事实上,如果要求大额债务(比如5万元以上)必须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就能大幅减少其中风险,这既对举债人夫妻双方是一种保护,对债权人其实也是一种保护。
此外,举债一方有义务证明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证明债务不是莫须有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仅仅因为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一律按照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婚姻中的非举债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婚姻关系不该是“债务筐”,不能什么债务都往里面装。如何修补其中的法律漏洞,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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