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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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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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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精神,现将我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情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农民生活情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此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均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数据为准。整个普查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入户登记阶段、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2017年1月至5月为入户登记和数据采集阶段。

  四、农业生产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的,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

  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省农业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都要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六、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农业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七、我省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的咨询以及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咨询电话:(0371)69699838,邮箱:snpb@ha.stats.cn。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371)69699817,邮箱:sjfgc@ha.stats.cn。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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