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科技创新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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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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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12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八大变化
本报记者 王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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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近一年来,市科技部门不断接到企业相关咨询。为进一步解读好政策,服务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部门特作此解读。

  市科技局负责同志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准确来说,是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八大变化是:

  一、受益范围扩大

  从2016年1月1日起,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优惠范围里来。

  二、解除限制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三、追溯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四、归并核算

  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五、首推负面清单

  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不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受益行业的范围,更便于研发费用投入较多的行业进行加计扣除。

  六、研发项目异议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七、创意设计活动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八、从简管理

  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简化了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道方面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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