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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精细管理 强化协调 确保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要点
依法管好工程 确保安全运行
严格用水管理 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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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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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6章38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阐明《办法》的必要性、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能、责任、分工。

  第二章 水量调度(共10条)。明确了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月水量调度方案、两部制水价、供水合同管理、水量转让、应急调度等制度。

  第三章 用水管理(共7条)。明确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水资源配置、地下水压采等原则规定。

  第四章 工程设施保护(共10条)。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相关活动和行为边界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附则(1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第一章 总则要点

  ※办法适用范围: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

  ※原则: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

  ※职责分工:

  省水行政部门——水量调度、宏观管理

  省环保行政部门——水污染防治

  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行政区域内的供用水及设施管理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运行、设施保护、上下衔接

  ※行政执法:水行政部门委托执法。

  第二章 水量调度要点

  ※调度原则:节水优先、适度从紧、统筹兼顾。

  ※水量调度依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水量分配指标。

  ※调度年度: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年水量调度计划:省辖市(直管县市)10月15日前提出年度用水建议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0月20日前汇总平衡成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解下达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工程管理单位。

  ※月水量调度计划: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细化分解月水量调度计划。

  ※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

  ※水费缴纳:签订供水合同及时缴纳水费。

  ※水量调度计划调整和水量转让程序。

  ※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受水区省、市、县逐级编制。

  第三章 用水管理要点

  ※水质保障:(前三条)明确了水污染防治、水质保障考核制度和水质监测制度。其中,水污染防治不仅针对配套工程,还包括干线供水、水源工程和干渠沿线的生态林带、生态林网。

  ※统筹配置水资源:统筹配套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还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地下水压采:编制地下水限采方案和压采计划,受水区禁止新增地下水用水量。

  ※利用价格杠杆:逐步提高地下水、地表水用水价格,实现同水同价,鼓励充分利用配套工程供水。

  第四章 工程设施保护要点

  ※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即永久占地范围)划定。管理范围要设立界桩、界碑标志,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乡村管道上方左右各30米,城镇左右各15米;穿越河道工程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泵站等管理设施管理边线外延50米以内范围)。

  ※交叉邻接工程:需征求配套运行管理单位意见(需穿越邻接业主方编制穿越邻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禁止危害行为:一是间接影响行为,如在保护范围内爆破、取土、打井、建房等行为;二是直接影响行为,如私开口门、破坏管涵、毁坏标识等行为。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巡视养护制度,设置警示标志;二是编制安全生产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

  ※抢修配合:抢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损失应予补偿。

  ※行政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要点

  ※相关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各类破坏工程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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