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润薪劳务服务部:
本委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申请人云保强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区劳人仲案字[2016]3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8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二、对申请人第一项中的交通费、第二项仲裁请求予以驳回。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5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58.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700元、鉴定费300元。四、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26日解除。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70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社会保险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