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4人中仅有喻春祥1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在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时,被告知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针对此事,有人认为,“特定义务”概念应在法律框架内阐述,主管部门不能“过度拓展”;也有人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并无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地方有权自行认定。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西南科大赵香:没有人有义务为他人的生命“负责”,不惜代价跳河救人本就是一件见义勇为的事,为什么要因为救人者和落水者的关系而有所改变?危急关头,直接跳河救人体现了他们勇于牺牲自己的利益去拯救他人的无私精神。这种精神已经很珍贵了,为何要以“义务”之名进行打压?
@学新闻的吴悠:当事人之间只是好友,没有血缘关系,更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当地政府墨守成规的做法,让人心寒。类似鉴定申请见义勇为有歧义的新闻总是不间断地出现,因此,需要有个统一的认定标准,给逝者应有的告慰。
@肖倩XIAOQIAN-:为救他人而失去性命,这样的行为不论是见义勇为还是“特定义务”,都值得我们赞扬。但有的时候法律是少了一些人情味,总是把规则看得太重。规定是死的,但人的情感是活的呀。
@露丝独特:在见义勇为认定中,要防止将“特定义务”扩大化,抬高见义勇为认定的门槛、缩小认定的范围。就是本着弘扬社会美德、鼓励见义勇为、抚慰遇难者家属的考虑,也不应牵强地祭出“履行‘特定义务’”的理由,让遇难者家属心寒,更让社会公众愤愤不平,甚至产生某种错误的导向。
@乔木英杰:“见义勇为”突出的是一个“义”字和一个“勇”字。看见同伴落水而不顾自身安危地下水营救,既体现了“义”也表现出了足够的“勇”,故此,笔者以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况且,所救之人与施救者仅为邻里或相识,至多关系相对亲密而已,又何来“特定义务”一说?
@奥格了:为了避免出现救人者陷入“见义勇为”还是“特定义务”的两难境地,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相关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解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
@任祎寒:生命不是应尽义务,而是至高权利。如果当见义勇为都成了“特定义务”,那这个社会或许会变得更加冷漠。
【下期话题】
开放的食堂
江苏省泗阳县政府食堂对社会开放,市民和机关干部一起排队打饭,同坐长凳进餐,且价格实惠,午餐9元就能吃饱吃好,附近的农民工和居民成常客,这里活脱脱就是一个开放式的“快餐店”。“我们不分机关干部还是平民百姓,不分你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谁来都可以办卡吃饭。”负责县政府食堂办卡的工作人员说。泗阳县政府食堂管理人员介绍,2015年,县政府新食堂建好后,县领导就明确要把县政府食堂办成一个亲民开放的食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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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主持人 本报记者 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