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二)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也是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以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险种。在工伤保险之外,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责任,又可以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根据各方面意见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考虑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性质上属于商业保险,在法律中规定强制性商业险需要十分慎重。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践经验还不是很充分,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目前推行强制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