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朱女士
问题陈述:今年7月份,我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年卡。近日由于工作调动要到外地工作,我准备把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但该健身房提出缴100元的转让费才可转让。我想问一下,转让健身卡要缴转让费,合理吗?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朱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昨日采访了市金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卫群。郭卫群说,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会员卡属于权利凭证,具有债权性质,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只要通知健身房,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房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健身卡不得转让或者转让须缴一定高额的转让手续费的,就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的合同都是由健身房提供的格式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健身房收取转让费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