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年深入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该草案在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信用评价、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经营主体纳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平台不提供经营者联系方式,消费者可要求先行赔偿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刷单、威胁买家改评价,最高可罚50万元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但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拒绝服务为由,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同意。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
若发生信息泄露,卖家须及时补救
草案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据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