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启了我市地方立法的序幕,也使我市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总结我市北山治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主体及其职责、监督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法律责任,明确了保护区的分类保护、防止出现私挖滥采、乱排乱放、扬尘污染的具体禁止性行为。学习贯彻《条例》,我认为其中有三大特点。
第一,协同推进、系统保护的特点。
《条例》首先规定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向大家阐明了北山保护的指导思想。在保护主体上,除了规定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北山范围内的景区和公园管理机构,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市、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众多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具体职责外,《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区域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定每年的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动员和激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北山的治理保护工作中,凸显了保护主体的广泛性以及集全市之力保护北山的决心。为保障保护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市、县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保障和协作机制,以防止出现无力保护、不愿保护、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有效督促相关部门恪尽职守、协同推进。这样的制度设计,彰显了各部门密切协作、注重落实的理念。加上广大群众与社会力量的加入与推进,北山的保护将会带来预期的实效。
第二,具体明确、便于保护的特点。
《条例》作为一个重在提升北山保护执行力的地方法规,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尽可能避免产生歧义,明确规定了北山的四至边界,市、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一类、二类、三类保护区的分类标准和保护行为,在北山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具体要求,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止在北山从事的九类行为,可谓规范内容明确具体。既便于行政机关、协调机关、监督机关依法履职,又便于我市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有效防范危害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执行性。
第三,科学保护、持续发展的特点。
为了保护北山的独特自然条件与人文历史条件,《条例》对北山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的经营,提出了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规定旅游景区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型机动车辆;规定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对北山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对于北山范围内的传统村落保护、新建村落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市对北山有效利用、科学保护、持续发展、生态环保的理念,必将推动北山持续、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