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帆)近日,由山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我省环保领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渎职犯罪一案终审判决有果,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1年,沁阳市某皮业有限公司以“植糅替代部分铬鞣环保新技术应用及铬液处理升级改造项目”获得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67万元。沁阳市环保局原局长田某、原副局长杨某、综合计划科原科长刘某、焦作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原科长崔某,在对该项目监督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该公司套取环保专项资金467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中,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9.2万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某、杨某、刘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崔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