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按照《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等渠道对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
二、举报受理部门受理以下举报事项:
1.举报事项基本符合非法集资四个基本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举报事项涉及的区域主要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或涉及的群众主要为焦作市群众;
3.虚假宣传等非法集资广告信息;
4.其他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事项。
三、受理部门对以下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1.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已经接受举报或开展核查的;
2.已被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企业开展帮扶化解的;
3.举报事项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处置终结的;
4.其他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举报事项。
四、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基本线索和证据;
2.举报者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2.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3.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举报的事项具备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经有关部门核查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事项经核查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有限,对案件侦办作用轻微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3.被举报的事项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能够提供重要证据和直接信息,对案件侦办起到重大作用的,按照该案件未兑付金额的0.1‰给予5000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能够及时主动举报所在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事实并提供相关账目等重要证据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后,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奖励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酌情减免相关责任处罚。
七、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八、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信息等。
特此公告。
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