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张先生
问题陈述:朋友借钱买车,我作了担保,可到还款日期他耍赖不还,我当时只是在他所签字的借条上作了担保,并未签具体担保合同。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有连带偿还责任吗?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张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金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卫群。郭卫群说,《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张先生所说的情况,若其所写借条上的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张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