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常魁)近日,市财政局与市中级法院联合行文,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政策,要求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50万元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救助生活特别困难、亟须救助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为解决“执行难”助力。
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也是政府机关使命所系,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该项工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亟须救助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适用以下执行案件类型的申请执行人:一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是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是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权利人,经执行未能得到赔偿的,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七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是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同时,还要支付相关单位协助查找及悬赏执行应支付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执行案件救助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