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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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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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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2016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gsxt.haaic.gov.cn/)或者其他形式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详情请关注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hajzaic.gov.cn。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联系电话:

  焦作市工商局 (0391)8866008

  焦作市社保局 (0391)2118673 8826863

  焦作市统计局 (0391)356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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