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润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生):
本局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受理张海峰(身份证号:410825197807150034)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温)工伤认定〔2017〕14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