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精神,日前,市政府专门下发《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主要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实施《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据了解,根据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等情况。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等12项指标。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订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根据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奖惩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都实行百分制。另外,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是实施《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我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市直相关部门应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制订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明确主体责任。
据介绍,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将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每月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其中,对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末位或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各级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各级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相关部门,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