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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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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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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45号)和《中共焦作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焦发〔2017〕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对于广纳群言、广聚共识,对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全过程,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加快建设创新焦作、富裕焦作、美丽焦作、平安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焦作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作出积极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议题和年度协商计划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我市政治生活领域有关重大事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加强政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重要文件,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全体会议政治决议等。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

  5.协商议题的提出。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协商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和委员小组提出议题的工作机制。

  6.制订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订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协商座谈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采取全体会议形式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军分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

  8.健全政协常委会会议制度。对党委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部署,采取常委会会议专题议政形式协商。市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况安排。会议按专题组织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会议成果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9.规范专题协商会。对各方关注、比较宏观的问题,采取专题协商会形式协商。市政协每年召开1~2次专题协商会,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况安排。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相关意见和建议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0.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对专业性、针对性强的问题,采取协商座谈会形式协商。市政协每年视情况召开若干次月协商座谈会,县(市、区)政协可结合实际作出安排。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优化参会人员结构,注重邀请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前,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应深入开展调研。会后,及时将会议成果以协商专报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公开,增加影响力和共识度。

  11.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邀请对口部门参加。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健全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

  12.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在提案交办环节,坚持联合交办制度,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工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办公室会同党委、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过问批办提案,其他分管同志领办、督办提案,并及时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察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工作。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主办、政协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机制,促进重点提案得到办理落实。督查部门要联合政协提案工作部门,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对提案答复后又有新情况的,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作出答复。坚持提案和提案办理“双向互评”工作,围绕办理工作开展协商监督。

  13.拓展协商形式。对确定的协商内容,政协既可以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协商,也可以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还可以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协商密度。

  四、政协协商活动的组织、成果转化

  14.调研论证。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先调研后协商、边调研边协商,每项协商议题在协商会议前开展集中调研。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的办法。调研课题要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注重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各级政协联合开展调研。

  15.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前,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材料送交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会议主要采取委员发言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针对议题介绍相关情况。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视情况邀请专家、有关方面代表等参加协商会议,旁听或参与协商活动。

  16.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协商成果要进入决策程序,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采纳落实情况。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协商成果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反馈政协办公室。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政协可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跟踪了解,及时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委员反馈。

  五、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17.高度重视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委、市委具体要求,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服务。

  18.建立健全党领导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应把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自觉服从同级党委领导,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确保党关于政协的方针政策、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政协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20.营造重视和支持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议事原则,鼓励和保护政协委员建言献策开展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大力推动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把政协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培训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履职实践和协商成果,形成有利于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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