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正式公布,对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市政府分别对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提出了要求。今天,本报特别邀请市气象局有关负责人对我市优化防雷许可工作中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优化后,气象部门是否仍具有防雷审批职权?
根据国务院决定,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二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因此,凡涉及我市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审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气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或竣工验收。
二、众所周知,防雷电属于气象部门特长,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建筑防雷效果是否会受到影响?
防雷电确实属于气象部门特长,但具体到防雷工程,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更加在行。所以,把防雷许可从气象部门转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更体现了对专业性的要求。当然,优化防雷工程许可,不是降低对防雷工程许可的要求。尤其是对于这一关系到建筑的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在许可的程序上可以优化,但在监管上只能加强,不能放松。按照中国气象局工作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将着力提升防雷减灾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管理。既要按照改革要求开放市场,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参与防雷服务,又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防雷减灾服务市场规则,优化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政策环境。同时,全市气象部门将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从事防雷检测的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全市防雷安全工作。
三、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防雷许可,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2017年1月1日前市、县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仍由气象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单独办理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二是2017年1月1日前市、县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