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年初以来,多省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没有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或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据中国新闻网)
笔者认为,容错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能减少党员干部工作时的后顾之忧,进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正如有专家分析的那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各级干部敢想敢干,敢闯敢试。但是,或者迫于舆论压力,或者为平息公众情绪,一旦有意外事件发生,一些领导就要拿相关责任人“开刀”。这种不问是非对错,以结果倒推责任的苛刻式追责,无疑让一些干部左右为难,对工作畏首畏尾,消极懈怠,甚至故意不作为。
一般而言,工作出错的概率与工作量成正比,干工作越多,出错的可能性越大,当“甩手掌柜”反倒不会犯错。所以,部分党员干部认为,不干工作至少可以保证不出错,顶多落个碌碌无为的名声,工资待遇又不会少,何必拼尽全力工作呢!如果混日子的人多了,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群众就成了最终的受害者。
当然,建立容错机制必须避免其成为部分人逃避追责的挡箭牌。这就要求从制度层面明确可以容错的范畴,将违反法律、政策、程序的行为排除在外,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假公济私的行为剔除出去;还要考虑责任人主观过错程度,将不可抗力、失误和错误区别对待;更要引入多元评价机制,公开调查结果,让公众参与责任认定,避免以暗箱操作袒护犯错者,唯此才能做到赏罚分明,让敢于作为者有前途,让积极改革创新者放下心理包袱,进而提升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