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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申请人史军梅等六人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区劳人仲案字[2016]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上述六份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0日起解除。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800元。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四、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按每月128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五、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