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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7年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焦作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
焦作市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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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7年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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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标

  2017年3月27日前,各地要完成辖区内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编制工作;4月20日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集中供热相应的支持政策;9月20日前,与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的供热管网全部建成,并与热源联通;10月20日前,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除有必要保留作为紧急备用热源的分散燃煤锅炉外,其余分散燃煤锅炉全部关停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抓紧编制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并于3月27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等作好衔接,要科学预测热负荷,统筹考虑热、电、冷各类负荷需求,合理确定集中供热热源建设方案,同步规划配套管网建设方案,明确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关停时序。如有必要,各地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全市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3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1.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项目供热能力。优先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按照与城市周边基础设施共享的要求,鼓励采用长输管网技术,利用周边现有城市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对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鼓励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和现有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产业集聚区新增热负荷需求;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和核准在建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为产业集聚区供热的背压机组、垃圾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等项目,各相关县(市)区要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大力发展燃气集中供热。对用热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园区,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房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供热。要充分利用燃气锅炉建设周期短的特点,先期鼓励产业集聚区建设燃气供热锅炉实现集中供热,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支持建设燃气集中供热锅炉的企业根据热负荷发展情况后续扩建分布式能源站,燃气锅炉作为分布式能源站的调峰备用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3.发展环保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对用热规模较小且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要根据热负荷情况,建设20蒸吨以上环保型燃煤锅炉,原则上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指标要满足超低排放限值,现有65蒸吨及以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也要环保改造满足超低排放标准,20~65蒸吨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现阶段要在环保改造后至少满足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4.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推广电锅炉供热。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要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等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供热。鼓励产业集聚区结合资源条件,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土壤源地热供暖、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集中供热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协调推进供热管网建设。配套热网应与集中供热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供热距离超过20公里的热水管网和供汽距离超过10公里的蒸汽管网,要采用长输管网等先进技术。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供热管网建设项目的督导协调力度,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并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保障热网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快关停分散燃煤锅炉。产业集聚区内20蒸吨以下分散燃煤小锅炉在10月20日前由环保、发改、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全部关停。禁止将现有分散燃煤小锅炉改造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电站。各县(市)区要加强与分散小锅炉关停企业沟通对接,指导企业根据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安排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环保部门要根据各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方案,开辟集中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列入集中供热方案的集中供热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环保、用水、用气指标;对已经核准的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生物质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等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审联批,尽快办理项目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

  (二)强化环保治理。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地方标准,推动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联网运行,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到期未实施关停的分散燃煤锅炉依法强制关停,对按规定应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而未实施改造的燃煤锅炉实施停炉限期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通过奖励等方式,给予设备购置一次性补助,具备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发改等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促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支持政策。对实施电能替代的工商业用户,从电能替代电量电费代为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给予支持。贯彻落实国家扶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四)奖励供热改造机组年度基础发电量。对按照供热方案完成供热改造并向产业集聚区连续两年供热的热电机组,给予年度基础电量200小时的奖励。改造后供热量大、节能效果明显的,按照同等能耗水平的高效清洁大机组标准安排年度基础发电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完善居民用电、用气价格机制。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电能替代居民用户,可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集中供热区域外采用天然气采暖的居民用户,落实建立独立采暖气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六)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和省相关部署,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能替代用户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对于提供调峰服务的,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可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收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快建设天然气供应和电网等配套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代煤”“气代煤”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应设施建设,开辟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代煤”“气代煤”配套供应设施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帮助建设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保障集中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八)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集中供热领域,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鼓励集中供热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集中供热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银监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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