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市“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压实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主体责任,高质量完成我市“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取缔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污染反弹,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网格长责任,建立“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机制。
二、“小散乱污”企业的类型、特点和范围
(一)“小散乱污”企业的类型。指一切无环境审批许可向大气、水、土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有环境审批许可,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拆除污染防治设置或长期不对污染防治设置进行维护,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私设排污口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二)“小散乱污”企业的特点。一是规模小,工艺差。多数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电镀、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小型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使用和物料破碎、粉料搅拌等的生产加工企业。二是分布散乱。多分布于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位置较为隐蔽,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企业。三是污染环境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无任何的污染处理设备,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水体、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无环评审批手续,仅有简单落后的废气除尘、污水沉淀设施;废液、废渣、危险废物无明确去向,甚至存在乱堆乱倒行为;有环评手续,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原料、产品种类、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审批不符或验收后私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改变生产工艺或变换生产原料的;企业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差,防治污染设施长期不维护、不更换药剂,致使防治污染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私设排污口或排污旁路的。
(三)“小散乱污”的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工作标准
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必须重新制订“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逐路逐村完成地毯式排查,不得漏查漏报。要建立工作台账,工作时间进度要细化到天,整治内容要细化到每家企业。取缔类的必须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精除产品、清除设备);整治类的要进行科学合理整治,避免出现走过场、支差应付、整治完成后依然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对所有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县(市)区政府必须向其下达整治或关闭取缔文件,确保后续强制措施合法。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3月22日前完成“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排查工作,并建立工作台帐。
(二)整治取缔阶段。“小散乱污”中取缔类企业必须立即断电停产, 4月30日前完成关闭取缔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合法排放的,从即日起实施停产整治。3月底前完成20%,4月10日前完成60%,4月20日前完成80%,4月30日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依法关闭取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污染物能达标准合法排放,但手续不全的企业,4月30日前完善各类手续,逾期不能完善手续的实施停产、关闭。
(三)巩固阶段。5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取得的成果进行巩固,避免“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一)政府牵头,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立即行动,制订切实可行的“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各乡镇通力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力开展辖区“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取缔工作。对各行政区域交叉地带的“小散乱污”企业,要加强沟通,划清责任,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要调动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取缔工作,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二)精心组织,强化执法。在整治取缔过程中对无视政策和法律,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问责追责。对在本次“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按时上报日报、周报。各县(市)区要指专人,按照日报、周报要求,每日15时前上报日报表、并按要求时间上报各类材料、简讯、周报。各县(市)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于3月29日10时前上报市环境攻坚办。日报表格式请与市环境攻坚办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张立武 董建国
联系电话:378800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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