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十四版)7.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县(市)区持续加强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煤质检查。质监部门强化监督抽检,加密随机抽检频次。财政部门保障抽检经费。工信、财政、工商、质监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制度,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民用洁净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2017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取缔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3月2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及使用人、使用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当地政府。2017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境攻坚办。实施方案要细化到每一台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工作的网格监管人员、督办单位及督办人员。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推动、实施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教育、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工商、食药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别牵头辖区学校、医院、流动商贩、经营商户、餐饮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燃烧散煤设施设备取缔的督办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加强政策引导。2017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燃煤散烧设施拆改的政策引导,在要求时限内主动拆除在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并组织实施。对利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环保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质监部门依法加快办理拆改承压锅炉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3.全面组织实施。2017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燃煤散烧设施设备业主于2017年6月31日前自行拆除到位,并注销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加强现场检查。2017年6月30日前,自送达拆除通知书起,各县(市)区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网格监管人员要每周现场督促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拆除过程中的不良情况,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督办人员要根据网格监管人员报告情况,至少每两周现场督办一次,并及时报告督办情况及存在问题。督办单位每月汇总督办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5.逐家复查核实。2017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力量对照台账清单,对本辖区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拆改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2017年7月31日前,对未拆除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对非法使用燃煤设施设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对网格监管人、督办单位及督办人现场检查、督办情况进行调查,并视调查情况启动问责程序,确保全面完成取缔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卫计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三)全面加强散煤监管。动态掌握散煤销售点底数,实施分类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杜绝劣质散煤流入市场。
1.实施散煤销售点的动态监管。2017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开展燃煤散烧整治“回头看”活动,组织辖区各级政府,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散煤销售点开展逐级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建立并完善散煤销售点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对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取缔后仍堆存散煤的,依法罚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处置;对新建非法生产加工、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
2.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县(市)区根据散煤季节性生产、销售、使用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工商注册或生产、加工、销售劣质散煤的,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非法占地经营散煤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劣质散煤屡禁不止的地方,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政府及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
3.持续严查运输环节散煤。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县(市)区依法加强运输环节散煤监管。工信、工商部门检查核实散煤运输通行证、运输方向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对证件不齐全的一律予以劝返。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散煤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散煤运输车辆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9、10月份和采暖期间,在定点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流动巡查,提升对主要县乡路检查频次,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乡(镇)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