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加强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前,市环保局就我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规范。
据了解,此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排放标准,或不符合地方规定排放限值要求的,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都属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列入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的重点行业以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单位,也属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明确责任,对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该局将根据省环保厅发布的本年度应当实施的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将其列入目标任务中,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该局还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验收以及对各县(市)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而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收到清洁生产审核通知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和超总量等相关情况,便于接受公众监督。另外,这些企业还应将所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收到清洁生产审核通知1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1年内完成此轮清洁生产审核。
据悉,为了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我市还将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表现积极、自主申请开展审核、主动采用提高管理、改进工艺技术设备等措施,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预设目标,审核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效显著,经评比优秀的企业,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政策支持。而对列入计划而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该局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直至通过评估和验收;对无特殊原因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将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将作为企业申请河南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扶持、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环保信用企业的重要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