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一开机,广告就推送。”目前,市面上互联网电视的开机广告短则15秒,长则1分钟,已然成为视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作为消费者,不仅花钱买电视,还得花时间看开机广告,颇为郁闷。
互联网电视有网络接入功能,终端接入互联网后,服务提供商在后台操控即可植入广告,所以消费者只要使用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总会不请自来,且不能跳过,无法快进,只能眼睁睁把广告看完。
互联网电视强制植入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开机广告不属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应有范畴,厂商在把电视机卖给消费者之后,又无偿利用客户资源推送广告获利,等于拿消费者赚了两遍钱,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很明显,互联网电视强制植入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即便植入开机广告,也应该赋予消费者“一键关闭”的选择权。
据报道,某互联网电视的开机广告售价达180万元/天,此价格已经可以跟央视《新闻联播》前后10秒广告相媲美。还有数据显示,未来3年开机广告市场将增长至100亿元的规模。同时,贴片广告、关机广告、桌面推荐、互动广告、电视电商等新颖广告植入形式应运而生。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早点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以免泛滥成灾,损害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