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金麦穗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06家企业:
上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已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焦作日报》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已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孟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