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贷款担保的要求较为严格,导致一些经济主体融资困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其身份特殊、收入稳定、信用较好,逐渐成为银行、信用社和民间借贷担保的“香饽饽”。
银行和担保公司在无抵押借贷担保中规定:贷款必须由一至两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保才给予发放,这使公务员常常深陷民间借贷“漩涡”,债务缠己。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上门苦苦相逼甚至非法拘禁人质,最后提供担保的公务员被迫出逃,对公务员本人、家庭和国家机关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有的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差,因企业担保而参与企业入“干股”和经营活动,违反《公务员法》。为此,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应取消“无抵押借贷担保必须由一至两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保才给予发放”这项规定;公务员必须加强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抵制借贷担保。
借贷担保影响公务员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公务员一旦卷入借贷“漩涡”,就必然担负起还款的责任和义务,公务员各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必然占用公务员的精力和时间,影响公务员履行职责。个别申请执行人为追偿债务,去公务员所在单位“讨债”,会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借贷担保有损公职人员的形象。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公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国家党政机关形象,事关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公务员卷入借贷担保“漩涡”,可能以担保名义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回扣、“干股”等贿赂,与严于律己、廉洁自律的形象相违背,同时也会损害国家党政机关形象。
公务员借贷担保违背《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个别银行没有遵循该原则,要求公务员甚至要求有一名科级以上公务员担保后才放贷的政策,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后,该霸王条款会给公务员造成很大麻烦,这严重违反了《担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建议金融机构在规定贷款条件时,应创新其他贷款担保方式,废除公务员担保贷款这项规定。同时,公务员应增强自律意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