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许建军、谢亚非)日前,被执行人郭某到山阳区法院自动履行290万元的欠款,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焦作市某机械公司在2014年签订贷款合同,由被执行人郭某用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山阳区的一套别墅作抵押,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某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焦作市某机械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焦作市某机械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某银行多次催要,该公司拒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郭某也不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于是,某银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山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郭某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变卖、拍卖郭某所有的涉案房产,某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9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山阳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及时对郭某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进行了保全。日前,被执行人郭某到山阳区法院主动履行290万元欠款,该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