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帆)为依法快速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昨日下午,市委政法委组织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并形成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据了解,政法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依法侦查。对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立为刑事案件依法侦查。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测其血样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为醉酒,立为刑事案件依法侦查。
政法机关还进一步明确了醉酒驾驶道路的认定:除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外,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
记者了解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此外,政法机关将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货车、工程车进行从重处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醉酒程度、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市委政法委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使全市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处理平稳、量刑统一,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