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焦作市神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本局于2017年3月28日在《焦作日报》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ajzaic.gov.cn/)上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企业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对此,本局决定吊销焦作市神钢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营业执照。
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