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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 年4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作税务系统通报一批税收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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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爱县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案

  博爱县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棉织品加工销售。经查,该企业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2份,金额2439万元,税额317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8份,金额1650万元,税额2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税部门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7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6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实际经营人赵振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焦作市赛克赛丝物资有限公司虚开案

  焦作市赛克赛丝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萤石粉、矿块、石材、机械设备等。经查,该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7份,金额1643万元,税额27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偷税4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税部门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9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9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偷税案

  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混凝土搅拌、销售建材。经查,该企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税部门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全部缴清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查,该企业2009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48021.89元;2010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6906.26元、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3980.78元;2011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88134.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69.94元、教育费附加2969.4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979.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02103.47元、印花税2326.50元,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104826.66元;2012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23458.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42.09元、教育费附加3703.7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469.1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92960.94元、印花税19.10元,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85751.08元。以上税款及附加合计2994423.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款比例为41%。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地税部门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788743.03元。该企业已缴纳税款及附加239872.39元,未缴纳税款2754551.08元。该企业已缴纳滞纳金31426.89元。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焦作市源通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焦作市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其他未列明的服务业。经查,该企业2009年至2011年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3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4.50元、教育费附加70.50元、房产税5640.00元、印花税29525.40元;2011年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3423.50元,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150000.00元;2006年至2011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70077.73元。以上税款及附加合计226125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款比例为39%。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地税部门对该企业偷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处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107757.63元。该企业已缴纳税款142839.00元,未缴纳税款及附加2118412.63元。该企业已缴纳滞纳金9927.31元。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案

  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经查,该企业2009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41978.09元;2010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314585.94元。以上税款合计4856564.03元,其中偷税金额为23559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地税部门责令其补缴税款4856564.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地税部门对其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地税部门对其2010年多列支出、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35597.50元定性为偷税,并处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35597.50元。该企业已缴纳税款39923.00元,未缴纳税款4816641.03元。该企业已缴纳滞纳金12652.50元。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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