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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需要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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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 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拾物索酬需要一个标准
□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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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某高校的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手机,居然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近日,这一事件在微博上发酵,引起不少人的关注和讨论。

  拾金不昧是美德,需要大力提倡,但如果拾得人希望得到一些补偿,似乎也无可厚非。各国法律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的报酬,否则不可领取遗失财物。一句话,除非人家不要报酬,要了你就得给。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必要费用”究竟几何,没有明晰的标准,而且保管费用很难量化,于是“拾物索酬”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无论对方是否给报酬,捡到东西都必须还,否则就是恶意侵占。归还东西后,拾得人可以索取必要报酬,如果对方不给或给的少了,问题就出现了,除非数额大到值得去法院起诉。为避免争议,如果拾得人先要钱再还东西,这又涉嫌敲诈勒索和不当得利。从表面上看,拾得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实权利人同样没有安全感——给多少才合适呢?

  营造更好的道德环境,除了宣传倡导,更需要机制鼓励。以拾金不昧为例,对有些人而言,早已是道德自觉,有无奖励都会如此,甚至有人还会认为,奖励是对自己人品的侮辱。对另一些人而言,给50%的奖励也不会归还,只要被发现的风险不大,他想要的是全部。这两类人都是少数,制度鼓励几乎不会发生作用,不过对于多数人而言,利人又能利己很重要。有了制度保障,做好事又能得到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直面真实的人性,为“拾物索酬”制定一个标准,然后将法律以外的事情交给道德,如此,社会上的好人一定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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