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谢仲达)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高涨,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起名难”成为困扰企业便捷准入的痛点。为此,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要求,采取多项措施,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名称登记服务,缓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登记效率。
据了解,下一步,市工商局将在去年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对一些地区不实行统一开放的,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方便查询。要制定查询指南,对开放范围、查询方法、申请流程等予以规范,并在查询页面予以公开。
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同时,对企业名称申请内容、条件等进行规范,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系统”),并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提供筛查提示服务。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在优化申请审核流程方面,该局将采取三项改革。一是简化申请流程。要把比对系统的建设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经过比对系统筛查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必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二是简化审核流程。对于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驳回,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后,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三是简化登记流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应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在强化名称争议调处方面,市工商局将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二是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某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