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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司法局关于选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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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司法局关于选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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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我市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80名,选任范围为焦作市行政区域。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具有失信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也可由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1)现场报名。市司法局设置报名点,公民现场报名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地址:焦作市人民路阳光大厦A509号,市司法局法制科,联系电话(0391)3569890。

  (2)邮寄报名。公民可将报名材料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焦作市司法局法制科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邮寄地址:焦作市人民路阳光大厦A509号,焦作市司法局法制科收,邮编:454100。

  电话咨询和现场报名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1:30、15:00~17:30。

  3.报名材料

  (1)《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可现场领取,也可登录焦作市司法局官网(www.jzpfw.gov.cn)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官网(www.jiaozuo.jcy.gov.cn)下载打印;

  (2)近期2英寸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照片背面注明“县(市)区+姓名”;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二)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按照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结构合理、好中选优等原则,以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组织考察

  市司法局组织人员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确定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市司法局通过《焦作日报》、焦作市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拟任人员名单及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通过焦作市司法局官网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任韶锋

  咨询电话:(0391)3569890

  焦作市司法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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