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孟执字第005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申请人李春先的申请,我单位拟将坐落在会昌办事处合欢路南段西侧中内配小院的房屋(产权人:薛云红,房产证号为:孟房权证会字第0230102192号),依照孟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李春先名下。特通告征询异议,通告期满10日内无异议,我单位将依法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过户手续,同时将孟房权证会字第0230102192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特此通告
孟州市房产交易中心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