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进一步抓好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管理体系,保障监控基站正常运行,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日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据了解,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详细规范了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行为。
在监控设施建设方面,排污单位应选择取得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监测报告、满足河南省监控设施智能运维系统和智能监控系统的监控设备;监控设施建设应符合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监控设施待环保部门核查通过后,上传的数据才有效。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方面,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省监控设施运维技术规范要求运维监控设施。
在数据质量保障方面,排污单位应保障数据质量,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监控数据修约与审核,保证传输有效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在监控设施更新方面,如出现监控设施月故障率高于百分之十等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监控设施更新。
在监控基站的出入方面,已经具备通过中控、网络等方式查看自动监控数据的排污单位,其工作人员在无环保部门、运行单位人员的陪同下,不能单独进入站房。
在监控设施站房管理方面,运行单位应与排污单位结合,保持站房内外整洁,巡检记录、验收材料等摆放有序,不得发现与自动监控无关的物品。
在停产、改造期间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面,排污单位停产期间,基站站房不得停电,废气监控设施、废水流量计、站房内视频不得停运。
在提高运维队伍整体能力方面,运营单位应切实加强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做到原理清楚、操作熟练、能迅速处理一般性故障,并能清楚对仪器进行讲解。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为排污单位建设的监控设施提供联网保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监控设施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进行技术指导;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有关规范要求,承担监控设施的法律主体责任。
为强化管理,市环保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控设施建运现场检查,有序开展建运服务质量评估,特别在严厉打击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方面,各级环保部门严格依据《环保法》《大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设运维规范》,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设、运维和数据质量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安装监控设施及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督促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联网,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满足联网条件的排污单位监控设施不予联网,并依法进行处理;定期检查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等自动监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数据有效性审核调度制度和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