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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杨维盛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请求: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000元、工资30000元、工伤待遇赔偿金109800元)、应诉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在焦作市中站区紫荆路仲裁庭开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