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实施。
《意见》要求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要把协警和环卫工人等人员作为重点,全部纳入缴存范围。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将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也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之内,更加凸显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意见》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凡已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单位,均要督促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多次督缴拒不建缴的单位,将加强行政强制推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缴存行为。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指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还规范了缴存标准。月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单位可在5%~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顺利推进、落到实处,《意见》还着重指出,人社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调解和查处。
对于其他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意见》按照自愿原则,鼓励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享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合理权利。《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扩面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